一、海关政策
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八)港口作业;
(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外汇政策
(一)区内企业计价结算货币可自由选择;
区内与境外: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区外:货物贸易项下可以以人民币,也可以以外币,服务贸易应当以人民币结算;
区内与区内:人民币或外币,行政管理机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
(二)区内企业除非保税出口项下外,其他的进出口收付汇均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三)区内企业贸易收汇联网核查手续比区外企业简单;
三、税收政策
(一)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三)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五)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六)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七)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八)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五、贸易管制政策
(一)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二)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三)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六、大庆综合保税区政策《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讨论稿)》
(一)土地利用支持
(二)进出口额专项奖励
(三)租赁费用补贴
(四)物流费用补贴
(五)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六)跨境电商补助
(七)高级人才补贴
(八)检验检疫补贴
(九)跨国公司扶持政策
(十)服务类企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