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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基础知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0-23 15:04:09    文字:【】【】【

 

一、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制度,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保税物流,保税物流特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保税区、保税仓、海关监管仓等,从事物流相关业务,企业享受海关实行的“境内海外”制度以及其他税收、外汇、通关方面的特殊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六、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168号令(20080301施行,改113号)《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1、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一、65 号令 19970801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典型缺点:没有出口退税功能。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目前全国 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二、 商务部令2005 年第27号)《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货物范围

1、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生产用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区内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含水、电、气),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3、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区内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2、适用的政策不同

两者区别在于:

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2)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保税区则无此限定,而且这正是保税区最能发挥功能优势的独特之处。

3)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大多按料件征税。保税区内企业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只有当内销成品完全由进口料件组成时,才按成品征税。

4)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而保税区则可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

5)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出口加工区功能、目标单一,难以发挥出口贸易的关联效应。而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三个基本功能,三个功能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20100315 第 190 号令(改 134 号)《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物流园区税收管理

1、对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比照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凭证申请办理退)税。

3、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从区内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4、对物流园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生产所需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为物流配送临港增值加工 等加工所需的包装物料、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 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6、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7、区外企业销***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8、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0315第191令改164号)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与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区港一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口加工区相比,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比,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口加工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工优势。

 

 

我国现有 9 个保税港区:上海洋山深水港、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港、厦门海沧港、青岛前湾港、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十七、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按保税港区的相关规定来管理。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和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等 9 家。

八、20050701第130号令《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B 两种类型

1、保税物流中心A 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相较而言,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层次更高,海关按照出口加工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具有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物流信息处理和口岸等功能。企业可直接在保税物流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中心环节退税;境外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给予保税;保税物流中心货物销售境内时,企业可以按出保税物流中心的实际贸易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保税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可在保税物流中心企业之间,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其他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进行自由转移和跨关区报关提取等。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保税物流园区无论是在海关监管上,还是在实际运营中,均存在本质不同。

1、性质界定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 号)(以下简称“办法”),保税物流中心A 、B 型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均为经批准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而保税物流园区是指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区同为国家级开放区域。

2、行为主体不同。依据《物流园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 的有关精神,保税物流园区的申报主体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主体是国务院,行政管理主体是所在地保税区管委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保税物流

中心的管理与经营者,即: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和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的企业。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仅需国家海关总署的批准即可。

3、选址范围不同。依据《物流园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的有 关规定,保税物流园区应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而《物流中心管理办法》仅规定,保税物流中心应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相对更为灵活、宽松。

4、退税规定不同。依据《物流园区管理办法》规定,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退税;而《物流中心税收办法》规定: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 税。

5、仓储时限不同。依据《物流园区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而《保税物流中心 B) 税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4]150号规定,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6、注册资本低限不同。依照《物流中心管理办法》,物流中心内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而保税物流园区在这方面没有明确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求达到工商部门对贸易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即可。

7、业务范围不同。依据《物流园区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除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配送和国际中转业务外,还可以开展检测与维修业务;而《物流中心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物流中心内企业不得从事维修以及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二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述

我国现阶段为发展对外贸易而实行特殊海关监管和税收、外汇政策的保税区域大致分为四种: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它们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内设置隔离设施及监控系统,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其中,前三种保税区域分别有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但也同样存在功能缺失,而保税港区则综合了前三种保税区域的所有功能,并实现区港合一,拥有其他保税区域所没有的口岸功能。

保税区拥有进行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等功能,但它设置在港区之外,且没有出口退税功能,货物只有在实际离境之后才能进行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货物自境内区外进入区内即可办理退税。但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仅限于保税加工,区内除了可以进行出口加工和提供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货物进、出的运输服务,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出口加工区设置在港口之外,因此也没有口岸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应区港联动,整合保税区的仓储功能和邻近港口的装卸、运输功能,实现保税区域与港口一体化运作的需求而设立的,它是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式通道,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等功能,货物入区退税,但不能进行加工制造业务。物流园区虽然有专门通道与港区相连,但在监管上仍与港口分属不同海关,因此不具有实际的口岸功能。

保税港区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贸易等功能,拥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港区合一,是我国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